2017年7月10日 星期一

淺談台灣DRG與日本DPC差異(下):政策建議暨結論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文/陳冠廷

參、政策建議暨結論
一、結論
二、政策建議


一、結論
如本文專訪之各專家所述,DRG最為醫療工具,確實在提供標準醫療服務、控制醫療品質、確保每間醫療院所的差異性在一定範圍的政策工具上,有其重要性。對於防止濫用不必要之醫療費用,也有嚇阻性。但如同石川光一室長指出的,DRG存在的目的,是要確保醫生與病患,能夠不要再有資訊不對稱的狀況。藉由DRG得到大量的數據,能夠讓醫療服務「真正的價值」被算出(或者說、趨近真實價值),這是過去在回溯性付費制度所做不到的。

我國健保署對於DRG之認識,或許與日本厚生省類似,是為追求其終極目標,確保醫病雙方,能夠掌握同等資訊。但是切不能本末倒置,抱著只因他國實施DRG、則我國必須實施,只因他國使用後可以降低醫療費用,則我國必須效法之線行思考模式。必須縝密思考,作為政策工具,如何使用可以讓效益最大化,並避免醫界強力反彈。

二、政策建議
(一)初期補助醫院政策
DRG是極端複雜、縝密的政策工具。我國之醫事人員過勞,早有所聞,在導入複雜之作業程序後,必定會增加第一線護理人員之負擔。在與NCGM須貝和則医事課室長(同時也撰有許多與DPC相關之書籍)訪談時,他曾表示,為應付DPC之繁雜手續以及文件,至少雇用了6名以上之DPC診療情報管理士。因此在給付上面,日本都有所加成。除此之外,DPC作為政策工具,在鼓勵醫院針對特殊疾病專業度、針對特殊情況(如大型災難或者傳染疾病),促進醫院管理、保障病患安全,確保醫事人員之福利等醫療政策上,積極促成,辦演相當大重要角色。我國之DRG,也應該考量相關輔助係數,相信對於醫療人員與健保署關係,或有所助益。

(二)必須要清楚了解在不同的場域、由不同的人、提供不同的服務。
醫療服務應該是提供給需要「醫療服務的人」。透過DPC以及DRG,醫療政策制定者可以得到夠多的資訊去分析,何種為病患、何種其實並非需要醫療機構、而是照護機構的「需要服務者」。藉由這些資訊,可以做更精確的政策決定

(三)Co-Payment
許多醫療行為其實是很經濟面的反應。事實上,與其在總額管制、以及DRG上思考,不如直觀性的調整掛號費用。我國之轉診、或者跨級診療所需負擔之代價太小,因該予以調整。(下表為本文撰文時掛號費用)。


醫院層級
西醫門診
經轉診
未經轉診
醫學中心
210
360
區域醫院
140
240
地區醫院
50
80
診所
50
50


(四)地區醫療可視化
DPC、DRG之真正目的,在於確保醫療資源可以有效率地被運用。日本針對DPC專門之病院情報局,提供http://hospia.jp/dpc網站,可以讓民眾第一手掌握其造訪醫院的品質表現,值得我國效法。


結語
沒有任何一個制度是完美無缺的,1995年在導入健保時,也有許多醫師表達反對,但不代表健保就是不好的。任何政策制定者,都必須清楚了解到實施之後所帶來的衝擊,並對衝擊做出有效之風險評估。更重要的是,徹底了解政策工具之目的,絕對不可本末倒置,誤用政策工具,把目的當成手段。